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
執行懸賞公告
(2023)鄂0302執懸21號
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(2023)鄂03民終1454號民事判決書,在執行被執行人王德金、李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,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,但被執行人未履行?,F申請執行人向本院提出懸賞執行申請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二條之規定,特發布懸賞公告如下:
王德金
李剛
※被執行人:王德金,男,1954年10月1日出生,漢族,住十堰市茅箭區白浪街辦臺灣路358號。
※被執行人:李剛,男,1965年6月4日出生,漢族,住十堰市茅箭區人民南路48號。
※執行案號:(2023)鄂0302執2814號
※執行依據:(2023)鄂03民終1454號民事判決書
※執行標的:本金308000元及利息
※懸賞金額: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王德金、李剛可供執行財產信息屬實并執行到位的,按照舉報財產執行到位金額的10%予以獎勵,對之后同一財產提出舉報財產的舉報人不予獎勵。
※懸賞金領取方式:對于提供財產線索的,本院在舉報財產依法處分完畢后三十日內,從執行到位款項中優先扣取懸賞金支付給舉報人。
※懸賞期限:案件執行完畢之前。如法院撤回懸賞執行的,或因其他原因懸賞執行終結的,法院將公告告知,本懸賞執行公告即時失效。
本院將對舉報信息按照時間順序進行登記,一經核實,將通知舉報人到院登記有關信息,對舉報人身份及舉報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。
執行法院: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
舉報電話:0719-8472876
聯系人:萬法官
(本懸賞公告的最終解釋權歸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。)
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
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